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青海省相关政策文件来规定的。以下是青海省事业单位年休假的相关规定:
年休假天数
-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
- 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
- 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
- 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休假安排
- 工作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和工作实际灵活安排休假,做到既保证职工休假又保证不影响正常工作。
-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但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休假待遇
- 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
-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青海省事业单位的年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