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机关单位休假天数根据职工工龄和岗位类型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一、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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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标准
工作年限满1年的,在职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1次年休假,具体天数按以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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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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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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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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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区倾斜政策
青海省因高寒缺氧等特殊工作环境,对年休假天数进行了适当增加,并对条件艰苦的藏区给予更多倾斜。
二、其他假期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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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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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婚假为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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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可额外享受18天奖励假期,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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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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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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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产假外增加3个月产假,并给予配偶1个月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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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假
- 遗属丧假根据亲属关系确定,通常为1-3天,工资照发。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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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年限计算 :年休假以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满10年、满20年作为分段依据,而非实际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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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假期不计入年休假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均不纳入年休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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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单位若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工作,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且不得以补休替代。
以上政策综合了国家法律法规及青海省地方性规定,适用于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