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事业单位的休假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带薪年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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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要求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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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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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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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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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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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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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收入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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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 :按本人应发工资的10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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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年度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从第11个工作日起,事假期间日工资按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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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年度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从第31个工作日起,事假期间日工资按25%计发。
- 病假 :
- 病假年度连续或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 :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100%计发。
- 休假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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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安排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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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任务 :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 监督检查 :
-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期间能够享有合理的休息和假期。建议各事业单位在实施休假制度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充分考虑职工的个人情况和单位的工作需求,合理安排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