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最新官方信息,劳动法中关于年休假的规定与2019年修订后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保持一致,未出现重大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年休假天数标准
-
工作年限与天数对应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
计算基准
年休假以职工累计工作满12个月为起始计算,试用期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享年假。
二、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
已享受寒暑假且天数多于年休假
若职工在当年依法享受的寒暑假天数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则不享受当年年假。
-
请事假累计超过规定且未扣工资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的,当年不享受年假。
-
病假累计超过规定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
三、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
单位强制安排
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跨年度安排年休假时,可跨1个年度安排,无需职工同意。
-
未安排且职工同意
单位未安排年休假且职工书面同意的,可不支付补偿。
-
职工主动放弃
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仅支付正常工资。
四、其他注意事项
-
试用期员工
试用期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享年假,但试用期跨年度时需按比例折算或支付补偿。
-
工资计算标准
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补偿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若职工放弃未休年假,补偿调整为正常工资。
-
监督与执行
各级部门将加强对单位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鼓励结合实际探索设置中小学春秋假等弹性休假机制。
以上规定综合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解读,确保职工年休假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