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最新政策及政府文件,干部休假规定主要涉及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具体如下: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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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工作年限满1年的干部可享受年休假,试用期、见习期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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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天数
根据工作年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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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1-10年:每年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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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10-20年:每年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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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20-30年:每年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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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30年及以上:每年25天
休假期间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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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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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未休年假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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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后,因《条例》第四条第2/3/4/5项情形(如病假、产假)的,不享受下一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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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未休的,单位应安排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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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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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需制定年度休假计划,未休假人数控制在在编职工的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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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需带头休假,形成互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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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假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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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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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或累计2个月(含公休日)以内的,按应发工资10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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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90%、80%、95%计发(根据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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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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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累计不超过10天按10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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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天不超过30天按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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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天按25%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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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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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异地未婚者每年1次20天假,已婚者每4年1次20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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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异地每年1次30天假,当年只能享受其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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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丧假
- 依法享受寒暑假但未休的,单位应安排补足。
三、工资待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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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 :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连续/累计2个月内按100%发放,超过部分按比例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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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工资 :按日工资的100%、60%、25%计发(根据累计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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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工资 :未休年休假按本人日工资收入的300%计发(含单位正常工资、奖金等)。
四、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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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需建立病事假、年休假台账,作为工资核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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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不休假或超期不补休的,将纳入绩效考核。
以上规定综合了青海省最新政策文件及政府工作部署,确保干部休假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