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高原地区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综合相关文件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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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及事业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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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工作年限满1年的职工,每年可享受1次带薪年休假,且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休假天数标准
根据工作地区划分,年休假天数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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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地区 (如青海大部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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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满1-10年:每年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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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满10-20年:每年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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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满20-30年:每年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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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每年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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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地区 (如海拔3000米以下地区)
休假天数与二类地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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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地区 (如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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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满1-10年:每年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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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满10-20年:每年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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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满20-30年:每年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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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每年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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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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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人员 :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休假,试用期满次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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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单位 :职工在原单位已休假的,调入单位不再重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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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假的补偿 :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未休满的,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四、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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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需制定年度休假计划,确保按时安排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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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需带头休假,规范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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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在岗职工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以上规定综合了青海省高寒缺氧等特殊地理环境因素,并通过政策倾斜保障职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