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最新政策,三类地区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如下:
一、年休假天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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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与年休假天数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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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年不满10年 :每年可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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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0年不满20年 :每年可休假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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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0年不满30年 :每年可休假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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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30年及以上 :每年可休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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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区附加规定
- 驻三类地区单位 (如大通县、湟源县等):年休假天数在全省统一标准基础上加5天。例如,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可休假25天
二、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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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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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见习期内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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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后未在原单位休假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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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立案审查、依法应享受寒暑假未休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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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的计算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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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年限 :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满1年、10年、20年后开始享受对应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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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情形 :请病假超过2个月、请事假超过1个月、旷工超过10天,或已享受当年寒暑假未休的,不享受下一年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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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类区划分
以西宁市市区为二类区,大通县、湟源县等为三类区,门源县为四类区。其他地区可参照相应类别执行。
三、实施依据
以上规定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通知制定,确保与国家政策及地方实际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