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假天数规定如下:
一、年休假天数标准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相关实施办法,职工累计工作年限不同,年休假天数有所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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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 :年休假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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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 :年休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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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20年 :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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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员工
若新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可享受年休假。当年年休假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计入。例如:
- 累计工作5年(满12个月)的职工,当年剩余122天时,年休假天数 = (122 ÷ 365) × 5 ≈ 1.67天,实际按1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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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
离职当年度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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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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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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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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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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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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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20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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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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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安排
单位应优先安排职工在本单位享受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跨年度安排的,需经职工本人同意。
年休假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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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
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工资300%的标准支付报酬(含正常工资及25%绩效工资)。
若职工主动书面放弃未休年休假,单位可仅支付正常工资。
以上规定综合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职工权益与单位管理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