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休假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规定如下:
一、年休假基本条件
-
连续工作年限要求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
特殊工种与假期重叠处理
-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等不计入年休假。
-
若职工已享受寒暑假且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则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反之需补足。
-
二、年休假天数计算
-
基础计算公式
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时间÷365×职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新进职工年休假折算
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休天数,不足1天不享受年休假。
三、年休假安排与权益
-
安排方式
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可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
-
跨年度安排
因工作需要跨年度安排需经职工本人同意。
-
未休年休假补偿
-
单位未安排或安排不足时,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含正常工资)。
-
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日工资按未休天数折算为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
四、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
-
争议处理
依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解决。
-
法律责任
单位不安排且不支付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注意事项
-
特殊工种豁免 :如船员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
月平均工资计算 :剔除加班工资后的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折算基数。
以上规定综合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确保职工休息权与用人单位权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