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应当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核心原因在于退休人员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双方权利义务受《民法典》而非《劳动法》调整。劳务合同更灵活,但需明确约定报酬、责任等条款以保障权益。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原劳动合同自动终止。返聘时即使签署“劳动合同”,法院仍会认定为劳务关系。这意味着退休返聘人员无法主张“同工同酬”、带薪年假等劳动法权益,但可通过协商在劳务合同中约定类似条款。例如,双方可明确超时劳动补偿标准,或约定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
劳务合同需重点约定三方面内容:一是工作报酬与支付方式,建议细化计算标准及发放时间;二是责任划分,特别是工伤风险,通常由用人单位投保商业意外险作为保障;三是解约条件,双方可协商提前通知期,避免单方随意终止。值得注意的是,未领取养老保险的返聘人员可能存在特殊情形,部分地区可能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处理。
建议返聘前仔细审核合同条款,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劳务合同虽无社保强制要求,但可通过补充协议明确医疗、福利等事项,确保双方权益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