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教育的法条主要涉及家庭教育责任、教育机构责任及教育设施保护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家庭教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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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抚养教育义务
父母或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离婚后仍需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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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申请
学校作为法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以保障学生权益。
二、教育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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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第三人侵权,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的,需承担补充责任(可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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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责要求
教育机构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性骚扰、保障文体活动安全等,未尽到职责将承担相应责任。
三、教育设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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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学校、幼儿园等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属于集体所有,禁止抵押以维护公益性质。
四、离婚后教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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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与教育经费
离婚后,直接抚养方需承担另一方的抚养费及教育经费,金额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地区标准确定(通常为月收入的20%-30%)。
以上法条通过明确家庭、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权利义务,构建了民法典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保障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及教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