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应当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同时规范了校园侵权责任划分、未成年人保护等核心内容。 这些规定为学校管理、家校纠纷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尤其强调了对未成年学生的特殊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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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
学校必须提供安全的教学环境,若因设施缺陷或管理疏忽导致学生受伤,需承担侵权责任。例如体育器材维护不当、楼道拥挤踩踏等事故中,学校可能因未尽到管理职责被追责。 -
人格权保护
禁止体罚、公开羞辱等侵害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批评教育需注意方式,若因言语过激导致学生心理受损,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
校园事故责任认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在校受伤,推定学校有过错,除非能证明已尽全部保护义务;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岁)受伤,需由学生或家长举证学校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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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协作要求
学校需及时告知家长学生身心健康异常情况,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害扩大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学生突发疾病未送医、校园欺凌未干预等情形。 -
特殊场景规范
组织校外活动时,学校应提前评估风险并制定应急预案。若因准备不足发生事故(如春游交通事故),组织方需按过错比例担责。
民法典通过细化校方责任边界,既督促学校履行管理职责,也为学生**提供了法律工具。家长应注意留存证据(如医疗记录、监控视频),遇纠纷时可协商或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