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67条明确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其核心特征包括多方主体协作、以共同事业为目标、利益与风险双向绑定,是民事活动中常见的合作形式,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合作。
合伙合同的成立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是主体为两人以上,合伙人资格不受类型限制;二是目的具有共同性,涵盖商业、科研、文化等合法领域;三是内容体现权利义务对等,既共享利润也共担债务;四是形式可为书面或口头,但书面协议更利于明确权责。例如,三人合开餐厅时,出资、技术、场地等贡献均可作为合伙条件,盈利按约定分配,亏损也需共同承担。
司法实践中,合伙关系认定常引发争议。若协议仅约定固定收益而无风险分担条款,可能被认定为借贷或合作而非合伙;未登记备案的口头合伙需通过资金往来、经营记录等证据链补强效力。建议合伙人明确约定出资比例、事务执行、退出机制等细则,避免“名为合伙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纠纷。
合伙合同既为民事活动提供灵活合作框架,也需警惕风险。签订前应充分评估伙伴信用与项目可行性,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确保协议合规性与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