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07条明确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同样由买受人承担。
核心内容
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界限
出卖人完成交付义务的标志是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此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即转移至买受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的情况
如果合同未明确交付地点,根据《民法典》第603条的规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风险即转移至买受人。实践意义
此条款为运输过程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减少买卖双方因风险划分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国际贸易中,此规则与FOB、CIF等贸易术语一致,即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总结
《民法典》第607条通过明确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界限,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这一规定不仅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也为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划分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