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74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心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原则上属于业主共有,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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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公共道路 :明确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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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属区域 :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或公共设施除外。
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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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 :指按照统一规划划分的住宅、商业等建筑物聚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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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情形 :包括政府规划为公共道路、明确标注为个人所有的绿地等。
三、法律依据
该条款源于《物权法》第73条,内容保持一致,未作实质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