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43条明确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使用目的时,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承担修理、更换或减少租金等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款的核心在于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合同自由原则,突出出租人的瑕疵担保义务,是租赁合同纠纷中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适用条件
- 租赁物存在瑕疵:包括质量缺陷、功能缺失或与约定不符,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 承租人无过错:承租人需未因自身行为(如不当使用)导致租赁物损坏。
- 及时主张权利:承租人应在发现瑕疵后合理期限内提出要求。
二、出租人的责任形式
- 修理或更换:出租人需自费修复或提供替代物,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 减少租金:若瑕疵影响部分使用,可按实际损失调整租金。
- 解除合同:瑕疵严重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承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三、例外情形
- 约定优先:双方明确约定免除出租人责任的,从其约定(如“现状租赁”条款)。
- 承租人明知瑕疵:若承租人签约时已知瑕疵且未提出异议,则可能丧失索赔权。
总结:民法典第743条通过平衡双方权利义务,有效解决租赁物瑕疵引发的纠纷。承租人应留存证据并及时**,而出租人需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