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3年,连带责任保证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是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诉讼时效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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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 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 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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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 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 开始计算。
二、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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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保证人权益 :通过明确不同保证类型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避免保证人因长期不确定的债权追索而承担过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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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债权人利益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免责,超过期间则需承担保证责任,形成动态平衡。
三、与一般债务的区分
保证债务不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一般债务3年时效)的规定,需单独适用保证期间的约定或法定3年时效。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行使权利,保证人可主张免责。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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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的独立性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后者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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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算时点的界定 :需准确判断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还是“被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两者界限可能涉及抗辩权行使等复杂情形。
该条款通过明确时效规则,进一步规范了保证合同关系,保障了交易安全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