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467条第二款

​《民法典》第467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强制适用中国法律​​,排除当事人选择其他法律的可能性,以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和司法管辖权,同时保障涉外投资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1. ​适用范围与强制性​
    该条款针对三类特殊涉外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及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约定其他准据法,只要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则必须适用中国法律。这种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关键经济领域的法律控制,避免因法律适用冲突导致的争议。

  2. ​立法目的与背景​
    此类合同涉及国家战略资源、重大基础设施或核心技术,强制适用中国法律能确保合同内容符合中国公共利益和监管要求。例如,自然资源开发合同直接关系国家主权,而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常涉及技术转让和长期投资,需通过中国法律保障公平性和稳定性。

  3. ​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本条款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和第41条(最密切联系原则)形成呼应,同时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衔接,确保此类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形成法律适用与程序规则的整体闭环。

  4. ​实务影响与注意事项​
    企业在订立这三类合需提前审查中国法律对投资比例、审批程序、争议解决等要求,避免因条款违法导致无效。例如,中外合作勘探合同需符合《矿产资源法》的许可制度,而合资企业合同需遵守《外商投资法》的负面清单管理。

​总结​​:第467条第二款是涉外经济合同领域的“安全阀”,既为外资提供明确法律预期,也为国家监管留足空间。相关主体应严格遵循中国法律,必要时借助专业法律意见确保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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