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了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及计算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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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赔偿原则 :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旨在使守约方恢复到合同如约履行时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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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性限制 :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防止不当得利。
二、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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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损失 :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如已支付的货款、修复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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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 :指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获得的预期收益,如转售差价、租金收益等。 三、可预见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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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点 :以合同订立时为准,而非违约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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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以理性人在同等条件下可预见的损失范围为限。
四、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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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不适用,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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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风险 :若守约方在缔约时明确告知特殊损失风险(如定制设备延误),违约方需赔偿。 五、适用范围扩展
填平原则不仅适用于法定损害赔偿,还可扩展至合同司法终止后的责任承担、违约金调整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