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房屋所有权的规定明确赋予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不动产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核心依据。 区分建筑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强调业主对公共区域的共有权与管理责任,并规范征收补偿、善意取得等特殊情形,全面保障产权安全与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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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房屋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所有权人可自由居住、出租、出售或抵押房屋,但需遵守法律(如不得拆除承重墙)且不损害他人权益。例如,出租房屋获取租金属于行使收益权,而出售则涉及处分权。 -
登记生效原则
房屋买卖、赠与或继承必须依法办理登记,否则物权变动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未过户的二手房交易,买方仅享有债权而非所有权。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如无居民海岛)例外。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专有部分:业主对住宅或商铺享有完全支配权,但“住改商”需征得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
- 共有部分:走廊、绿地、车位等属全体业主共有,收益(如广告费)扣除成本后归业主分配。维修基金需共同决定使用,紧急情况可快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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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 征收补偿:为公共利益征收房屋时,必须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并足额补偿。
- 善意取得:买方善意、价格合理且已登记,即使卖方无权处分,买方仍可合法取得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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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护与限制
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侵权时可要求停止侵害或赔偿。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安全(如违规装修)或拒绝履行公共义务(如缴纳物业费)。
房屋所有权是居民财产权的核心,《民法典》通过细化登记制度、区分权责及完善救济措施,既保障了产权人自由,也维护了社区公共利益。涉及交易或纠纷时,建议及时查询登记信息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