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了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心在于“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并新增“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可再次起诉”的规定,为离婚纠纷提供了更清晰的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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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基本程序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先由有关组织(如居委会、单位)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时必须先行调解,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的,方可判决离婚。 -
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
以下情形调解无效时,法院应准予离婚:
-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 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 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 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长期矛盾、失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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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分居一年条款
若法院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双方继续分居满一年后一方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解决了“久调不判”的实践难题,保障离婚自由。 -
特殊情形处理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直接获准,无需调解。这体现了对失踪方配偶权益的保护。
提示:诉讼离婚需充分准备证据(如分居证明、家暴记录等),并注意调解程序的必要性。新增条款为长期分居者提供了更高效的解决路径,但婚姻问题仍建议优先通过协商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