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80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并细化利息约定规则:无约定视为无息,约定不明时按交易习惯或市场利率确定,自然人借贷无明确约定则默认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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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高利放贷的法定化
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行为,为认定高利贷合同无效提供直接依据。利率上限以国家规定为准,当前标准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如2025年3月为12.4%),超出部分无效且借款人可要求返还已支付超额利息。 -
利息约定的三类情形
- 无约定:视为无息,适用于所有借款合同。
- 约定不明:非自然人借贷可通过补充协议或按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确定;自然人之间直接视为无息。
- 明确约定:需符合法定利率上限,否则超额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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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借贷的特殊规则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实际交付为成立条件,且利息需明确约定,否则视为无息。口头约定易引发纠纷,建议书面明确利率及还款方式。 -
变相利息的合法性限制
金融机构或民间借贷中,以服务费、违约金等名义变相收取利息的,总额不得超过法定利率上限,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利率及还款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清导致权益受损。大额借贷建议留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