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至第六百六十六条,其中明确了赠与合同的定义、撤销规则、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关键亮点包括: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特殊情形除外)、受赠人可请求交付公益性质赠与财产、附义务赠与的违约责任。
一、赠与合同的基本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且受赠人接受的法律行为,强调无偿性和双方合意。
二、赠与人的核心权利与限制
- 任意撤销权: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但公证或公益性质的赠与除外(第六百五十八条)。
- 瑕疵担保责任:一般无责,但附义务赠与需在约定义务范围内担责(第六百六十二条)。
三、受赠人的法定保障
- 交付请求权:公益性质或公证赠与中,受赠人可要求赠与人交付财产(第六百六十条)。
- 义务履行要求: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未履约则赠与人可撤销(第六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三条)。
四、赠与撤销的特殊情形
- 法定撤销:受赠人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等情形下,赠与人可撤销(第六百六十三条)。
- 继承人或代理人撤销权:因受赠人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行使(第六百六十四条)。
五、赠与的登记与公证要求
需办理登记的财产(如房产)应依法完成手续(第六百五十九条),公证赠与合同效力更强且不可任意撤销。
总结:民法典对赠与合同的规定兼顾自由与约束,赠与人需注意撤销权的例外情形,受赠人则应关注附义务条款及法定权利。涉及大额赠与建议公证,以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