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57条明确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 条文核心内容
该条文确立了林木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意味着,只要林木导致他人损害,无论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均需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2. 适用范围
该条文适用于因林木的物理性损害(如折断、倾倒、果实坠落等)对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具体场景包括:
- 公共区域树木:如公园、道路两旁的行道树。
- 私人财产树木:如小区内的绿化树、个人庭院中的树木。
3. 责任承担主体
林木损害的责任主体是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果林木由物业公司管理,则物业公司可能成为责任主体;如果林木属于个人所有,则个人需承担责任。
4. 免责条件
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除责任。例如,若能证明林木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造成的,且已采取合理管理措施,则可免责。
5. 实践案例
例如,若小区内的树木因枯枝坠落砸伤行人,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到管理义务。
总结
《民法典》第1257条强化了林木损害责任的无过错原则,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免责条件。对于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而言,需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避免因林木损害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