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必须缴纳物业费,但部分地方或合同允许减免至70%。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业主不得以未入住为由拒交费用,但若地方有特殊政策或合同另有约定,可协商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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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禁止拒缴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强调,物业服务覆盖全体业主的公共权益(如安保、清洁、设施维护),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仍需履行缴费义务。若物业已按约提供服务,业主抗辩“未接受服务”无效。 -
地方政策可能允许打折
部分地区(如常州、菏泽)规定空置超6个月的普通住宅可减免30%费用,但需业主主动申请并提供空置证明。需注意政策时效性,例如青海旧规已废止。 -
合同约定优先
若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空置房优惠条款(如重庆允许协商收费标准),业主可依约主张减免。法院判例显示,无合同或地方依据的减免请求通常被驳回。 -
减免需满足严格条件
空置认定需满足“未装修+连续6个月零水电消耗”等硬性标准,且需书面报备物业审核。擅自停缴可能面临催收或诉讼。
物业费是维护小区共同利益的基础,空置房业主应依法缴费,同时积极了解地方政策或合同条款以合理**。及时与物业沟通并保留凭证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