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业主专有部分需满足三大核心标准:构造独立性、利用独立性及可登记性,包括住宅、经营性用房及特定空间(如车位、露台等),同时强调权利行使不得损害建筑安全与他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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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部分的界定条件
专有部分需符合三项法定要件:一是构造上能明确区分(如固定隔断或独立空间),二是可排他使用(如独立出入功能),三是能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例如,规划内附属于特定房屋的露台,若已列入买卖合同,则视为专有部分组成部分。 -
权利内容与限制
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所有权,但需遵守两项限制:不得拆除承重墙等危害建筑安全的行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
与共有部分的关联性
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如电梯、外墙)具有不可分割性。例如,业主装修时若改动共有管线,需经共同表决同意。利用共有部分(如屋顶)需基于合理需求且不违反法规。 -
特殊争议场景
车位、车库的权属需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约定,但占用共有道路增设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需优先满足业主需求,并按规划比例配置。
提示:业主行使权利时需兼顾个人与集体利益,涉及共有部分改动或收益分配应遵循业主共同决议,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