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关于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法律并未明确具体由谁承担。相关条款主要涉及共有部分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而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通常由业主根据其所有权份额承担。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的
一、共有部分维修资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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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性质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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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
可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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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程序
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专有部分维修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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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通常由业主根据其所有权份额承担,即“按份共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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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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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 :若紧急情况需要维修且无法及时获得多数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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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建 :如增设电梯等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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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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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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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部分维修 :无明确条款,一般按份共有原则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若涉及专有部分维修,应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受影响业主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通过法律途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