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专有部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所有权性质、权利内容及行使限制三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专有部分定义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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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条件
专有部分需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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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造独立性 :有明确界限(如墙体、门窗),可独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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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独立性 :可排他使用(如住宅、车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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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独立性 :能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如规划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露台等,也属于专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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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性质
专有所有权兼具空间属性与建筑构件属性,既包括专有空间,也涵盖空间四周的建筑构件(如外墙、楼梯等),形成“空间+构件”的复合权利。
二、业主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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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权能
业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例如出租住宅获取收益、出售车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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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行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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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义务 :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如改变结构、破坏承重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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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保护 :禁止不合理使用(如噪音干扰、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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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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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业主专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吸收了《物权法》第七十一条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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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标准
通过“三独立性”判断专有部分,区分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如外墙归全体业主所有)。
四、其他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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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用途限制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经有利害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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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义务 :执行政府应急处置措施时需依法配合。
以上规定旨在平衡业主个体权益与建筑物整体安全,确保区分所有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