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需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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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行政机关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九大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行为(如权属登记、划拨等行政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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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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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满足“已依法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即需有合法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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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必须为再次确认权属的行为,不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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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
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不适用复议前置规定,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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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裁决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的确认行为为最终裁决,复议后不可再诉讼。
总结 :该条款通过明确适用范围、复议前置条件及例外情形,保障了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处理的规范性与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