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协议监护需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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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主体要求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如父母、成年子女、配偶等)可协商确定监护人,需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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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与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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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变更:原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或未履行职责时,可经法院撤销后重新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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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情形:被监护人精神恢复、监护人死亡或财产管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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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功能与限制
该条款通过协议和指定监护的结合,平衡监护人意愿与被监护人利益,防止监护人推卸责任。协议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 :需注意区分《民法典》与《合同法》中“强制性规定”的不同适用场景,前者主要涉及监护制度,后者涉及合同效力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