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土地承包权的规定

《民法典》对土地承包权的规定主要围绕经营权流转、承包期限、补偿机制及权利保障展开,具体如下:

一、经营权流转与自主权

  1. 流转方式

    允许通过出租、入股、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登记(登记后对抗善意第三人)。

  2. 自主经营权

    承包人可自主决定土地用途(仅限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及期限,发包人不得干涉。

二、承包期限与延续

  1. 期限标准

    • 耕地:30年

    • 草地:30-50年

    • 林地:30-70年

    到期后可依法延长。

  2. 用途限制

    承包期间必须保持土地农业用途,未经批准不得转为非农建设。

三、补偿机制

  1. 征收补偿

    承包地被征收时,按《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获得补偿,补偿费归承包人所有。

  2. 流转登记效力

    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登记不得对抗。

四、权利保障

  1. 基本权利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承包人可自主开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活动。

  2. 纠纷解决

    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仲裁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为3年(最长保护期20年)。

五、特殊规定

  1. 家庭承包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经营权,属于农村承包经营户。

  2. 国家农用地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参照农村集体土地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综合了流转自由、期限稳定、补偿合理及权利保障等核心要素,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治化。

本文《民法典对土地承包权的规定》系辅导客考试网原创,未经许可,禁止转载!合作方转载必需注明出处:https://www.fudaoke.com/exam/2375086.html

相关推荐

民法典专有部分维修在那条

无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关于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法律并未明确具体由谁承担。相关条款主要涉及共有部分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而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通常由业主根据其所有权份额承担。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的 一、共有部分维修资金的规定 资金性质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使用范围 可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决策程序

2025-05-01 资格考试

民法典业主专有部分划分

​​民法典明确业主专有部分需满足三大核心标准:构造独立性、利用独立性及可登记性,包括住宅、经营性用房及特定空间(如车位、露台等),同时强调权利行使不得损害建筑安全与他人权益。​ ​ ​​专有部分的界定条件​ ​ 专有部分需符合三项法定要件:一是构造上能明确区分(如固定隔断或独立空间),二是可排他使用(如独立出入功能),三是能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例如,规划内附属于特定房屋的露台,若已列入买卖合同

2025-05-01 资格考试

民法典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 关键亮点包括:明确共有部分的定义、范围及权利归属,细化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规范共有部分的管理与使用。 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减少物业纠纷,还促进了社区和谐与物业的可持续发展。 民法典明确了共有部分的定义与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

2025-05-01 资格考试

民法典集体土地房屋买卖规定

​​根据《民法典 》规定,集体土地房屋买卖需严格遵循身份限制和程序要求,核心原则是“禁止非集体成员购买”和“本集体内部转让需合法审批”。​ ​ 若买卖双方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同通常无效;城镇居民购买更不受法律保护。但同一集体成员间的合规交易、继承或试点地区特殊政策除外,需结合土地管理法规具体判断。 ​​身份限制是核心​ ​

2025-05-01 资格考试

民法典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能变更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变更的,但需要满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以下为详细说明: 1. 变更条件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可以变更的情形包括: 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 :如因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导致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发生变更。 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 :如因自然变化、人为调整或政策性原因

2025-05-01 资格考试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最新规定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三权分置"制度,‌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承包权归农户 ‌,‌经营权可流转 ‌。这一制度既保障了集体所有制性质,又激活了土地要素市场。 主要规定包括: ‌所有权归属 ‌ 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均属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权主体包括村集体、村民小组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有 ‌三权分置机制 ‌ 集体保留所有权

2025-05-01 资格考试

民法典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指定赠与等5类财产,且不会因婚姻延续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 。以下是具体规定和注意事项: 婚前财产 结婚前已取得的工资、房产、投资等财产,无论婚姻存续多久均归个人所有。例如,婚前全款购房,婚后房产证未加名则仍属个人财产。 人身损害赔偿 因交通事故、工伤等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属于受损害方个人财产,配偶无权分割。 指定赠与或遗嘱财产

2025-05-01 资格考试

民法典个人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个人财产范围 合法财产类型 包括合法收入(工资、奖金、稿费等)、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 特殊财产 涉及知识产权(如著作权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权、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 二、所有权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 私人合法财产与国家、集体财产享有同等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物权保障

2025-05-01 资格考试

民法典个人财产在第几条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主要依据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确定,具体条款如下: 核心条款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五种情形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 婚前财产(如婚前房产、存款等); 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如医疗费、伤残补助金);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住房等); 其他法律规定的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补充说明

2025-05-01 资格考试

民法典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民法典对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主要包括两类情形:一是债务人通过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二是夫妻一方通过隐藏、转移、变卖共同财产侵害配偶利益。 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恶意转移 债务到期后,若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低价交易等方式处分财产,且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认定为恶意转移。例如,无偿赠与他人房产或低价变卖车辆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离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侵害

2025-05-01 资格考试

民法典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和期限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承包合同,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 :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025-05-01 资格考试

民法典关于集体建设用地

‌民法典明确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允许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交易,同时强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保障农民集体权益。 ‌这一规定为农村土地市场化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助于盘活农村闲置资源,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流转方式多样化 ‌ 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流转使用权,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流转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025-05-01 资格考试

民法典对专有部分的规定解释

民法典对专有部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所有权性质、权利内容及行使限制三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专有部分定义与性质 构成条件 专有部分需同时满足: 构造独立性 :有明确界限(如墙体、门窗),可独立使用; 利用独立性 :可排他使用(如住宅、车位等); 登记独立性 :能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如规划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露台等,也属于专有部分)。 所有权性质 专有所有权兼具空间属性与建筑构件属性

2025-05-01 资格考试

民法典对一楼花园规定

《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楼花园一般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私自赠送或买卖,但通过合同明确约定且不损害其他业主权益时,一楼业主可合法享有使用权。 权属性质 根据民法典,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含一楼花园)原则上归全体业主共有,除非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个人专有。开发商以“赠送花园”为卖点通常不合法,因其本质是侵占公共面积。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全体业主对共有花园享有共同管理权

2025-05-01 资格考试

民法典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在民法典中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权、参与共同管理的表决权与监督权,同时需履行交纳物业费、遵守管理规约等义务。 业主的核心权利 专有部分所有权 :业主对房屋内专有区域(如住宅、经营性用房)享有完全支配权,可自主使用、改造或转让。 共有部分权益 :包括电梯、楼道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收益权(如广告收益分摊),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履义务 。 共同管理权

2025-05-01 资格考试

民法典物业管理空置房最新条例

​​民法典明确规定,空置房业主仍需缴纳物业费,但部分地区允许减免70%-90%费用,具体需结合地方政策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 ​​法律强制性规定​ ​ 根据《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不得以未入住或未接受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覆盖整个小区公共区域(如安保、清洁、设施维护),空置房同样享受这些服务,业主需履行缴费义务。 ​​地方性减免政策​ ​ 部分省市(如江苏

2025-05-01 资格考试

物业管理最新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最新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包括业主权利、物业服务企业责任以及物业区域内的管理规范。这些法规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 1. 业主权利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物业服务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参与决策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监督权

2025-05-01 资格考试

民法典物业管理最新条例空置房

​​空置房必须缴纳物业费,但部分地方或合同允许减免至70%​ ​。根据《民法典 》规定,物业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业主不得以未入住为由拒交费用,但若地方有特殊政策或合同另有约定,可协商降低标准。 ​​法律明确禁止拒缴​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强调,物业服务覆盖全体业主的公共权益(如安保、清洁、设施维护),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仍需履行缴费义务。若物业已按约提供服务,业主抗辩“未接受服务”无效。

2025-05-01 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旨在确保每个儿童和青少年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这一条款强调了国家的主导作用、社会的支持义务、学校的教育责任以及家庭的教育义务 ,共同构成了一个全方位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体系。 国家在实施义务教育中起主导作用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实施。这包括提供必要的教育经费

2025-05-01 资格考试

民法典里面有教育法吗

没有 民法典中不包含教育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教育法属于行政法范畴,而民法典属于民法范畴,两者是独立的法律体系,内容不冲突且并行有效。 具体说明: 法律分类 民法典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含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等七编。 教育法 :属于行政法,调整教育行政关系,规范教育机构、教师、学生及社会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两法关系 两者在立法主体

2025-05-01 资格考试
查看更多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