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需满足特定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一、撤销主体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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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可主动撤销
人社局在发现工伤认定存在以下情形时,可自行撤销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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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用人单位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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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存在程序违法(如管辖权错误、受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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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时效
人社局应在发现错误后30日内完成撤销程序,若超过该期限需说明理由。
二、撤销程序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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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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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直接作出撤销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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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后,原决定被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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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工权益的影响
撤销不影响职工已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可能影响后续工伤认定程序的合法性。
三、撤销决定书内容
撤销决定书需包含以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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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因(如材料虚假、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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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的法律条款(如《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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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期限(通常为收到通知后60日内)。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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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或职工不可自行撤回申请,仅能通过法定途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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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人社局无过错,法院可能驳回撤销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