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员工辞职后,工资最迟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当日一次性结清。若遇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为1个月)。核心要点包括:①工资结算受法律严格约束;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③**渠道明确。
分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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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结算时限
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必须核算并支付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试用期工资、加班费等。即使员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也需在离职当天完成结算,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延期(最长延至下个工资支付日)。 -
常见违规情形
• 以“财务流程”为由拖延支付
• 克扣工资作为“违约金”或“培训费”(无书面协议则违法)
• 要求员工工作交接完毕才发放(违法前置条件) -
**方式
若遭遇拖欠:
(1)保留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据;
(2)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3)申请劳动仲裁(时效1年),可主张额外赔偿(应付金额50%~100%)。
总结提示
试用期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资保障权。若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避免因“怕麻烦”心理助长违规行为。合理运用“12333”热线等咨询渠道,可高效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