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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署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权力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定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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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财务监督
审计署依法对国家财政收支、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源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全覆盖审计,包括预算执行、决算、财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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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与调查
负责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及重大政策跟踪审计,调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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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与风险防控
通过审计监督防范经济风险,配合纪检监察组开展廉政建设,查处违纪行为,保障审计公正性。
二、核心权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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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权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资料、电子数据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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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罚权
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审计署可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如追缴违规资金、建议问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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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通报权
可以向国务院报告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重大审计发现,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三、组织架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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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体系 :审计长作为“一把手”统领全国审计工作,副审计长分管专项领域,纪检监察组负责廉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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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 :审计机关独立于财政、行政系统,直接对国务院负责,确保审计权威性。
四、权威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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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授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权力边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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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体系 :形成中央到地方三级审计监督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国家审计署在财政监督、风险防控、廉政建设等方面拥有全面且强制性的权力,是维护国家财经秩序的重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