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认定需结合具体行为类型及后果综合判断,主要分为以下四类情形: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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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表现 :通过挂靠、租借等方式使用他人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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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禁止此类行为,属于典型的弄虚作假手段。
二、提交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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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表现 :伪造、变造许可证件,提供虚假财务、业绩、人员简历或信用状况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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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列举了具体情形,如伪造资质、虚假财务数据等,均构成违法行为。
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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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表现 :包括提供虚假项目负责人证明、技术参数虚假响应等(需结合具体招标文件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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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补充规定,未明确列举的情形仍属违法行为。
四、后果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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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无效 :无论是否中标,只要存在虚假行为,中标结果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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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金额0.5%-10%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1-3年投标资格,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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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如行贿、诈骗等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免责情形
- 主观无过错 :若能证明未参与造假或合理注意义务下无法发现虚假材料,可免责。
总结 :认定需结合具体行为类型及后果,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故意提交虚假材料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法律后果与情节严重程度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