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一般不允许经商,具体规定如下:
禁止经商的规定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违反规定的,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例外情况
- 支持和鼓励创新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职创业,也可以离岗创业。但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同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 特定条件下的退休人员的经商活动: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从事与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需遵守相关规定和限制。
除了符合特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职或离岗创业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从事经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