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16号令是指《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该规定于2006年12月18日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国家档案局16号令的制定旨在规范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确保档案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二、主要内容
1. 归档范围的确定 国家档案局16号令明确规定了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具体包括:
- 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 本机关的文件材料;
- 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 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 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2. 保管期限的划分 国家档案局16号令将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保管期限又分为30年和10年。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 永久保管: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文件材料;重要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 定期保管(30年):本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在较长时间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 定期保管(10年):本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在较短时间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实施要求
国家档案局16号令要求各机关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机关的职能和业务特点,制定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机关应当加强对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学习和宣传,确保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和执行规定。
总结
国家档案局16号令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机关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该规定,确保档案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