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协作,规范办案
关于公安机关异地办案的协作规定,综合相关文件和通知,主要包含以下核心要求:
一、协作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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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请求前置
任何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的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或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等侦查活动,必须先向协作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协作请求。 协作请求应包含办案协作函件、相关法律文书及警察证复印件,必要时可通过传真或信息系统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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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争议前置
严禁在管辖争议未解决前擅自跨区域办案。若需异地处置,需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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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完备性
协作请求需符合法定程序,如传唤、逮捕等需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传唤证、拘留证等),否则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二、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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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擅自行动
未经协作地公安机关同意,不得自行开展传唤、搜查、扣押等侦查活动,更不得跨越管辖区域执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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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推诿阻挠
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的协作请求,不得故意不予配合、设置条件、收取费用或推诿拖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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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信息泄露
严格保密协作请求内容,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或机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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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武器跨区使用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未经批准携带枪支跨区域执行任务。
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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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处置 :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件需紧急止付、冻结时,可依照特殊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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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统一部署 :因案件特殊需异地采取强制措施时,按上级公安机关指令办理。
四、监督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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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后果 :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或个人,将受到通报批评、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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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 :当事人可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公安机关需依法处理。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异地办案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升执法公信力。各地公安机关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保规定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