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
执行事务合伙人(Executive Partner, 简称GP)是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的一种角色,但二者并不完全等同。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核心定义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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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法律属性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必然是普通合伙人(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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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与有限合伙人(LP)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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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对外决策及法律文书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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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 :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参与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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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事务合伙人与GP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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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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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GP的有限合伙企业中,执行事务合伙人即该GP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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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GP的有限合伙企业中,部分GP可能不执行具体事务,此时需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确定具体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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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差异
- 执行事务合伙人专注于基金运营管理,而其他GP可能仅作为投资者或顾问存在。
三、与其他角色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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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管理人的区别 :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则是独立机构,需向基金业协会注册并履行募集、备案等职责,二者法律地位不同。
四、总结
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GP,但GP不一定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具体取决于合伙企业的组织架构和合伙协议约定。在多GP架构中,需通过协议明确各GP的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