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政策的核心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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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标准与适用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可全额免征增值税,且免税范围覆盖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等所有应税行为。跨地区经营时,需按不同预缴地分别核算销售额。 -
低征收率优惠
应税收入原适用3%征收率的,现减按1%征收(如建筑服务、零售等),预缴项目同步按1%预征率执行。但需注意:若开具3%税率的专用发票,需追回或红冲后方可享受减税。 -
申报操作要点
- 免税销售额填写在申报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次,无需填报《减免税明细表》。
- 放弃免税或减税可开具专用发票,但需按对应税率(1%或3%)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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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 差额征税企业以差额后销售额判断免税资格。
- 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可单独扣除后计算免税额度。
- 租赁不动产分摊后的月租金≤10万元可免征。
提示:政策持续至2027年,企业应结合经营需求选择免税或开票方式,动态监控销售额以避免超额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