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内可以免征增值税,具体政策如下:
一、核心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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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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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销售额标准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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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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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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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覆盖 :涵盖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销售无形资产等应税行为,但销售不动产需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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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服务 :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时,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季度总额未超30万元,同样适用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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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与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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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填写 :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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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季度末确认销售额未超30万元时,免征增值税,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7281.55 贷:营业外收入7281.55 ```。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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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核算 :需以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销售额计算,允许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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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时效性 :以2025年最新公告为准,建议通过税务机关或官方渠道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