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电子档案管理,延长保管期限
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会计档案定义和范围的完善
-
电子会计档案概念的明确
新办法第三条定义电子会计档案为“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会计档案”,强调其原生性(直接由电子设备生成)与衍生性(如扫描形成的数字化副本)的区别。
-
管理范围的扩展
明确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管理范畴,同时保留纸质档案的管理要求,形成纸质与电子档案并重的管理体系。
二、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要求的强化
-
管理手段的规范
单位需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技术手段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确保其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
合规性标准
电子档案需符合《电子档案管理基本术语》等国家标准,采用加密、备份等技术保障其长期保存。
三、保管期限的调整
-
分类调整
将原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保管期限简化为10年和30年两类,其中会计凭证、账簿等主要档案最低保管30年,辅助性资料最低10年。
-
动态管理机制
引入“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单位可根据档案价值变化调整保管期限,但需报档案主管部门备案。
四、销毁程序的完善
-
规范流程
明确销毁前需进行档案鉴定,区分可销毁和需继续保存的档案,销毁过程需记录并报备。
-
责任追溯
责任人需签字确认销毁行为,单位需定期检查销毁记录,确保合规性。
五、档案出境管理的要求
新增对会计档案出境的专项管理条款,明确需经财政部门审批,采取加密、脱敏等技术防范风险。
六、移交时效的优化
允许单位根据实际业务需求灵活确定档案移交时间,缩短了原办法中较为僵化的移交周期。
总结
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电子档案管理为核心,通过完善定义、规范流程、调整期限等措施,提升了会计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同时强化了安全与合规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