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如下:
一、主要处罚情形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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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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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或伪造条码
- 同样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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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已注销的条码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
二、特殊情形的从轻处理
- 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已改正(如重新取得系统证书、不影响商品质量安全),可酌情减轻罚款,例如某作坊因轻微违规被罚款1000元。
三、责任主体区分
- 生产厂家违反第21条、销售商违反第24条时,分别按第35条、第36条处罚。
四、法律依据
- 该条款明确禁止非法使用、伪造或冒用条码,保障商品标识的合法性和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