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是规范会计资料的归档、保管、利用及销毁流程,明确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并调整保管期限至10年或30年两类。其核心亮点包括:电子档案合法性确认、延长主要档案保管期限、新增鉴定销毁环节,以及强化安全性与共享机制。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涵盖四类材料:会计凭证(如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如总账、明细账)、财务报告(如年度报表)和其他辅助资料(如银行对账单、移交清册)。其中,电子会计档案需满足六项条件,包括系统兼容性、防篡改措施及备份制度,且永久保存类档案仍需纸质形式。
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如年度财务报告、销毁清册)和定期(10年或30年)。例如,会计凭证、账簿保管30年,银行对账单保存10年。临时保管期最长3年,移交时需编制清册并确保封装完整。
销毁流程新增鉴定环节,需形成鉴定意见书,由档案、会计及信息系统部门联合监销。涉及未了事项的档案需单独留存,项目建设期间的档案不得销毁。
会计档案管理正朝电子化、高效化发展,单位需结合新规完善制度,兼顾安全性与便捷性,尤其注意电子档案的合规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