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不合格复检相关规定如下,综合权威信息整理:
一、复检申请条件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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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限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在收到检验结论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认可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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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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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份样品未超过保质期且能实现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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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法律明确禁止复检的情形(如菌落总数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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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包括复检申请书、检验结论通知书、营业执照、抽样单、备案标准等,材料不齐全需补正。
二、复检机构选择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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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确定原则
由受理部门从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选择,确保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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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效力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果,与初检机构不得相同。
三、不予复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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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指标不合格 (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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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 (如过期、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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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 。
四、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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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处理 :可对抽样过程、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提出异议,申请时限同样为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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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与整改 :不合格产品需没收、罚款,企业需整改并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
以上规定综合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及地方实施细则,确保复检程序的合法性与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