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企退休新规主要围绕待遇保障、退休年龄及缴费方式等方面进行规范,具体如下:
一、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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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企前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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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退休待遇不变,继续享受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离休费(按原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计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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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执行,离休人员可纳入医药费单独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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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企后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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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养老金由基础工资+个人账户工资组成,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确定(如50岁195个月、55岁170个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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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对2003年前转企且2007年前退休的人员给予5年过渡期补贴,补贴标准逐年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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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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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标准 :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退休,与原事业单位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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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从事特殊工种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可提前退休。
三、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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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企时间节点 :转企后次月起按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保,转制前欠费需补缴,不补缴的不计入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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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企业缴费比例计入,退休后按月领取。
四、其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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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退养 :符合条件者可提前离岗,领取离岗工资并享受在职增资待遇,退休时合并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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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差异 :转企后无编制,但原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如参公类)仍按原政策享受待遇。
以上政策综合了全国性规定及地方过渡性措施,确保转企过程中退休人员权益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