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延迟退休政策主要分为强制性和选择性两类,具体如下:
一、强制延迟退休(适用于所有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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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包括厅局级及以上女干部及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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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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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延迟 :从原退休年龄逐步延迟至63周岁,每4个月延迟1个月(如1965年出生者原60岁退休,延迟后2025年2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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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弹性选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办理退休,不可再申请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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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择性延迟退休(仅限特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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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县处级女干部及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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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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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本人自愿,需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并获得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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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方式 :从55周岁逐步延迟至58周岁,每4个月延迟1个月(如1970年出生者原55岁退休,延迟后2025年2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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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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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 :普通干部和技术人员可申请提前3年退休,但领导干部无此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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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底线 :实际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女50/55岁,男60岁)。
四、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及人社部《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领导干部因职责特殊性被排除在弹性延迟范围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