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休假是否必须一次休完,需结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单位实际规定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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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强制要求一次性休完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年假可在1年内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且单位因工作需要可跨年度安排。若单位规定必须一次性休完,可能违反该条例的灵活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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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规定的合法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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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以“必须本年度休完”为由导致职工未休假期作废且不补工资,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五条,需支付双倍工资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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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纪代法”强制分段次数(如不超过两次)或集中月份(如8月)的做法,属于变相限制职工休假权利,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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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协商与补偿
若因工作性质无法连续休完,单位应与职工协商,并按未休天数支付300%工资报酬。但此类协商需基于双方自愿,不能以“违反规定”为由拒绝支付。
建议 :若单位存在强制集中休假的违规行为,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法律途径**,主张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