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货总质量≤49000千克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的标准如下:
一、超限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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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货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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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轴货车:≤18,00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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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轴货车:≤25,00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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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轴货车:≤31,00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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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轴汽车列车:≤43,00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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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49,000千克(牵引车为单轴时≤46,00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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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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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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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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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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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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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荷计算 :除驱动轴外,二轴/三轴/半挂车按双轮胎计算(每轴每侧),若安装符合标准的加宽轮胎可减少3,00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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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总质量限制 :不得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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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车辆 :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车辆等专用车辆不认定为超限
三、管理职责
-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以上标准自2016年10月28日起实施,对超限车辆实行罚款(每超1吨罚款500元,最高3万元)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