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股东各占50%股权不属于相对控股,而是典型的股权均等结构,双方均无法单独控制公司决策,需依赖协商或章程特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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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比例的本质
相对控股通常指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因股权分散或协议安排(如一致行动人)形成实际控制权。而50:50的股权结构下,双方表决权完全对等,任何一方均无法单方面通过普通决议(需过半数)或重大事项决议(需2/3以上),必须协商一致。 -
僵局风险与解决机制
均等股权易导致决策僵局,例如选举董事、利润分配等事项若双方意见分歧,可能陷入停滞。实践中可通过公司章程预设规则(如轮流表决权、独立董事介入)或股东协议(如一票否决权、优先认购权)来规避风险。 -
实际控制权的可能性
若一方通过协议、管理角色或资源投入(如技术、渠道)获得实际经营主导权,可能形成“事实控制”,但法律上仍不构成相对控股。例如,股东协议可约定一方在特定事项上拥有额外表决权,或由一方委派总经理负责日常运营。 -
对比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
- 绝对控股:持股>50%,可单方决定普通事项;
- 相对控股:持股<50%但为最大股东且无其他一致行动人;
- 50:50结构:无控股方,决策完全依赖合作或预设规则。
提示: 均等股权结构适合高度互信的合伙人,但需提前设计退出机制和僵局解决方案,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完善章程条款。